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据近日《工人日报》报道,2021年5月6日,康某收到广州某摄影公司的入职通知,担任摄影师。然而,工作了一年多,直到离职那天,康某才得知,他在公司的“真实身份”,只是一名学徒。公司表示不与学徒签劳动合同,也不给其缴纳社保。无奈之下,康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康某与某摄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康某的遭遇并非个案。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刻意用“学徒”“实习”“培训”等模糊概念掩盖用工事实。一些劳动者名为“学徒”,却承担着正式职工的责任。“假学徒、真用工”成了一些用人单位坑害劳动者、规避法律责任的“外衣”。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在法律上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或者为了保住就业岗位不敢较真等心理,故意隐瞒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变相否定存在劳动关系。这不仅掩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性质,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增加其维权难度,还给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事实上,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标准,一般称之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即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就可以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假学徒、真用工”与此前引发热议的“假派遣、真用工”相似,本质上都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也都是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类似做法屡禁不止与用人单位法治意识薄弱、不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关,也与有关部门的监管滞后有关——没能及时发现违法用工行为的存在,给了相关企业蒙混过关、“得过且过”的机会。当然,劳动者不主动与用人单位“较真”,没有及时发现劳动关系被扭曲,也让用人单位更加肆无忌惮。
“假学徒,真用工”会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也会影响其职业发展,有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人社等部门应通过劳动监察等手段,纠正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判决厘清相关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工会可以通过“一函两书”“劳动法治体检”等形式强化劳动法律监督;劳动者则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积极依法维权。如此合力之下,相关行为才有可能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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