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来了,一大波政策红利等你来享!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定𱆕月份在全国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活动突出宣传好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活动、获取渠道,提升政策覆盖面、知晓度、落实率,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切实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获得感。
宣传月期间,具体完成项任务:一是梳理一整套政策服务清单。发布就业政策清单,确保“看得懂、算得清”;发布就业服务清单,确保“看得见、找得到”;分类编写宣传材料,确保“记得住、用得好”。二是组织不间断宣传解读。适时举办就业政策宣传月启动仪式,全面介绍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开辟政策宣传专区,向群众持续普及就业创业政策内容。三是开展系列落实行动。组织就业政策“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面对面为政策对象介绍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四是提供系统化集成服务。推行“政策服务包”,健全实名帮扶机制,制定就业困难人员个性化帮扶方案。五是选树一大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持续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的地方典型经验;发现一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稳岗扩岗的典型企业;挖掘一批服务重大战略、投身生产一线、主动创业创新、扎根城乡基层等方面的先进事迹,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六是用好多元化宣传平台。用好中央、地方媒体和有影响力的市场渠道,发挥各级人社部门官网官微等新媒体作用,形成全方位政策宣传矩阵。(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维砚)
附:现行相关就业政策清单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超人的企业达%)、并与其签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万元,贷款期限不超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次。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成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人;(3)在申请贷款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万元,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最低可.9%。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元,最高可上%。执行期限截日。
4.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𰹅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具体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5.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日。补贴标准元/月,见习期-12个月。
6.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人不超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列支,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7.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费率降𰹅%。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降%、可支付月数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降%。执行期限截年底。
8.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年以上。
对相关企业,可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最高提至不超%,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最高提至不超%。
9.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次。
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阶段性政策。最高贷款额万元。
11.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年内按每户每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政策执行期限截日。
对象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12.行政收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𰴆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年以上的离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14.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年。
2.对离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年。
五、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1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重点群体,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同)。
1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7.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截年底,目前仍在实施。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元。
18.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700万元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30万元补贴。
19.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20.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政策内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年底。
21.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
政策内容: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22.支持科研助理岗位招聘
政策内容: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科研助理岗位经费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
23.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
政策内容:1.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
2.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24.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次。
25.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3000元/人。
26.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
27.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
政策内容: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