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完工作会议发病去世未认定工伤,家属:将提起行政诉讼

极目新闻记者 肖名远

见习记者 安圣琦

8月21日,来自河北的王女士称,她哥哥王先生(化姓)于5月21日晚在浙江杭州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于次日凌晨无效死亡。王女士表示,哥哥从早上6点工作至深夜,当天发病之前也在线上开会,怀疑其死亡与工作过度、身体透支有关,但当地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王女士对此结果表示不满,于8月20日提出申诉。

王先生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王先生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9月9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收到了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25年3月初,王先生被安排至杭州市萧山区,负责宅急送餐外包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该宅急送送餐外包项目由上海悠送佳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包给温州恒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恒时与王先生签订承揽协议;申请人主张的用人单位温州市黄杨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与该项目无任何关联。

5月21日21时左右,王先生购买菜品后,前往同事张某的租房做饭聚餐。公司运营人员开通腾讯会议室,要求各区域管理人员上线说明本区域工作情况,完成说明后即可下线。王先生与张某于22时左右登录会议室,登录后王先生边挂线边协助他人做饭,期间曾两次短暂下线。22时50分,王先生再次上线,用约3分钟时间完成工作说明,此后持续挂线至23时31分53秒下线。随后王先生等6人在租房餐厅开始用餐,用餐过程中王先生突然倒地。

人社局认为,王先生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不予认同或者视同工伤。

王女士称,人社局是以哥哥死于工作时间之外不予认定工伤的。王女士不认可该结果,咨询代理律师建议之后决定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王女士还告诉记者,哥哥此前从未缴纳过社保,并出示了哥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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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生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受访者供图)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一般情况下需要职工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即使王先生出事时负责的项目不是其名义上就职公司的,只要能证明存在指派、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况,且王先生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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