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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马蜂蜇伤过敏性休克死亡,两家养蜂邻居被判连带赔偿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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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马蜂蜇伤过敏性休克死亡,两家养蜂邻居被判连带赔偿近百万元

去𻂏月,家住四川会理市城南街道某񀤫组的村民陶某生在途经邻居陶某海与周某排两家房屋旁的巷道时,不幸被马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陶某生的家属认为陶某海、周某排两家饲养马蜂与陶某生的死亡有关系,遂将两家邻居起诉至法院索赔。

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已二审判决。会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具体由谁家的马蜂蜇伤无法分清,按共同危险责任原则,由饲养马蜂的两家共同承担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饲养马蜂的陶某海、周某排两家连带赔偿陶某生家属�万元。一审判决后,陶某海、周某排两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树上的马蜂窝 资料图片

▲树上的马蜂窝 资料图片

事发:

男子被马蜂蜇伤过敏性休克死亡

家属起诉两家养蜂邻居

一审法院认定:2024𻂏񀙖𿫻时左右,死者陶某生从位于会理市城南街道某񀤫组的家中外出,经过陶某海家及周某排家旁的巷道,在巷道中被蜂蜇后,于当日死亡。2024𻂏�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未检出死者陶某生胃及胃内容物中合成药毒物、毒品、杀虫剂、除草剂、杀鼠剂毒鼠强进行分析检验。

2024𻂐񀙘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被马蜂蜇伤后约数分钟,出现口吐白沫、意识模糊等症状,约二三十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以上症状符合急性过敏性休克的表现。过敏性休克是由过敏原作用于机体而引起的以循环衰竭为主的速发型变态反应,常在接触过敏原后迅速发病,临床主要有胸闷、呼吸困难、心律失常、意识丧失、衰竭等,表现严重者死亡。故被鉴定人死亡原因符合头部被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陶某生的家属将饲养马蜂的陶某海、周某排两家邻居起诉至法院,索�多万元。

据一审法院现场勘察,陶某海家房屋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楼房,二楼含房间及晒坝。该房屋位于死者陶某生经过的巷口。房屋外墙系巷子的一边,二楼该外墙顶部位置处有一马蜂窝,陶某生进出巷子经过外墙处马蜂窝下。其房屋楼顶安装太阳能处另有一马蜂窝。周某排家房屋不临小巷,其在房屋挑梁处饲养有一马蜂窝,屋檐晒坝护栏处喂有一马蜂窝,屋檐晒坝护栏处的蜂窝处至陶某生经过的小巷有一缝隙,马蜂可从该缝隙处直接飞到小巷。双方均认可,该处小巷中仅周某排、陶某海两家人饲养马蜂。

一审庭审中,周某排、陶某海两家均陈述饲养马蜂供自己食用。据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会理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秒时,陶某生从陶某海家旁边正常走入巷道,9��秒在路过邻居姚某莉家时,监控显示其在拍打脑袋。派出所对姚某莉所做的笔录载明,2024𻂏񀙖𿫻时许,姚某莉在自家玉米地扯草时,看到陶某生从路上走过来,走路身体摇晃,陶某生告知姚某莉其被蜂蜇了,姚某莉打电话给陶某生家二婶张某香,张某香又打电话给陶某生的儿子陶某禄,陶某禄接到电话后,骑电瓶车赶到玉米地附近后,此时陶某生已坐不住电瓶车,陶某禄背着陶某生到卫生院找医生救治。

法院:

饲养马蜂的两家共同承担损失

被判赔偿近百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工饲养的“马蜂”是否属于民法典中“饲养的动物”的范畴?“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为特定人所有或占有;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有适当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即饲养的动物必须为人所能控制或占有。具体到本案,养蜂人对胡蜂活动范围及蜇人的发生应具有一定的控制力,体现在蜂窝应与居民区保持适当的距离,对马蜂窝应实施封闭或半封闭管理,配备胡蜂蜇人后的救护药物等,以上均可以减少胡蜂蜇人的发生或减轻胡蜂蜇人的损害后果。而周某排、陶某海两家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饲养马蜂是为了食用,其饲养的马蜂经过人类的驯化,能够为人控制或占用,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律关系中“饲养的动物”。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管饲养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会承担责任。本案中,从监控可显示,死者陶某生在进入巷道时是正常状态,出巷道后明显可见在用手拍打脑袋,陶某生走到姚某莉劳作的玉米地时也陈述其被马蜂蜇了,结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巷道中周某排、陶某海两家饲养了马蜂,且马蜂窝均与巷道相距不远,故可由此推断陶某生在进入巷道后被人工饲养的马蜂蜇伤,因具体由谁家的马蜂蜇伤无法分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共同危险责任原则,由饲养马蜂的两家共同承担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周某排、陶某海两家并未举出证据证明死者陶某生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周某排家提交了证据证明在村庄附近的高速桥梁下及村庄周围山上存在野生马蜂窝,但是在事故发生时野生马蜂窝是否存在,周某排家并未举证加以证明,且野生马蜂窝均距离陶某生经过的巷道有一定的距离,陶某生在事发当天并未到过当天存在野生马蜂窝的位置,故对周某排认为死者陶某生可能是被野生马蜂蜇死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排、陶某海两家连带赔偿陶某生家�万余元;一审案件受理�元,减半收取�元,由陶某海、周某排两家连带负担,鉴定�元由陶某海、周某排两家连带负担。一审判决后,陶某海、周某排两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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